各位早上好啊,昨天才剛寫完最低年限服務條款的文章,晚上就有人發訊來問問題了,我想了想正好對應昨天的文章,我們來看看要如何的處理及應對,個人覺得院方真的有點離譜,這種做法其實對於留才一點意義都沒有,還恐嚇員工說要請律師來提出告訴,這要怎麼處理呢,來與各位分享我的看法!
案件內容:
問題內容 |
一、勞動契約要終止時,雇主不得拒發『服務證明』:
再說一次離職證明、服務證明、在職證明其實是三種不同的東西,服務證明依勞基法第19條的規定,要在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有發出員工服務證明的義務,且不得拒絕,但就此案來說,契約尚未終止,所以要在契約終止後,院方才發證明,因此就醫院方面的邏輯,小弟看來是沒有錯的。
二、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審核要件:
契約中一定有簽最低服務年條款,這還是依昨天文章中的標準來審核,一是條款約定必要性、二是條款的合理性,因為我沒有看到契約,所以我以個人的實務經驗來推斷,因為通常有問題的部份都是『要賠多少錢』,意思是離職的員工要給付多少的違約金?
三、約定做滿24個月,已做了21個月,如何支付違約金:
對於條款的合理性是法官衡量的標準,但我個人認為對於院方其實是不利的,因為在勞基法第15-1條的規定中,院方要有兩項要件要符合:
1. 院方替護理人員舉辦之教育訓練,且提供訓練費用
2. 院方為使護理人員遵守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提供合理補償者
這要這兩個要件未符合,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不能成立,所以是否可以要求15萬的違約金?這是一個未知數,再者所謂的教育訓練費用,必須有項目、計價、時間、總價的說明,不是院方列出一張單據隨便算算就可以成數的。
四、員工該怎麼做?
發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種戲碼每天都上演,不過最重要的是當事人要去美國了,所以請即刻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時間要是來不及,請律師代寫並發出。
再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再來就是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調解,這個用意在於不用等院方請律師來告(因為通常都是講講),你沒有時間浪費,所以即刻通去,並進入調解程序。
請律師去主管機關調解
調解爭執的一定就是違約金要給多少,所以讓律師去現場,一是審閱勞動契約,二是讓律師以專業經驗為當事人協商出一個結果出來,終止契約並拿到服務證明。
結語:
這個案子因為沒有看到契約的內容,所以我只能就字面上的意思給予建議,不過有鑑於當事人的時間不夠的狀況下,這是可以考慮的解決方案,另外院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個人認為光是訓練費用的舉證就會有一定的困難度,以及要求違約金的合理性也是讓人覺得有違比例性原則,嚇阻效力大於實質效力,與各位分享今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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