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6日 星期四
網友闆題解答專區:到底勞動契約是要在面試的時候說明,還是報到的時候做說明呢?
大家早上好,這是一個我常被問到的問題,其實勞基法可以說是無孔不入啊,其實從公司刊登求才廣告的時候就己經有勞基法影子了,到底勞動契約要在什麼階段說明才是最保險的機制呢?我為什麼說保險,因為我常教學生一件事,沒有勞動契約的公司不要去,所以這幾年的確有企業上門求助是為了這一件事情,勞動契約不止是法律上的保障,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代表公司的門面,所以如果各位看倌以為勞動契約只是要簽名就可以的話,那你們也太小看勞動契約的效力了,今天這篇文章我們來討論勞動契約到底要在什麼時間點上場才是最有效的!
一、先把勞動契約的內容做個分類:
福利類:獎金制度、休假制度、保險制度
權利類:薪資制度、升遷制度、評核制度
義務類:工作內容(職務說明書)、公司規範(工作規則)
二、面試前先把福利措施說大概 - 福利類:
面試前一定會跟面試者通信或電話,所以我這個時候就會將福利制度大約做個簡略的說明,一是增加他來面試的機率,二是讓他可以同時與其他企業做個比較,公司遵守法律規定就要從第一次接觸的時候讓他們清楚。
三、一次面試的時候把福利內容說清楚 - 福利:
通常第一次面試會是人資部門的同仁去進行,這個時候可以接著上次的話題,把勞動契約的福利部份『秀』給面試者看,大多數的公司都會用講的,而不是拿法律契約出來,現在大多數的求職者都跟驚弓之鳥一樣,都會認為企業是黑心、是不透明的,這一個拿契約出來主動做說明,可以讓面試者清楚公司是一個有制度、有規範的企業,這也會大大提升他們想來的意願。
四、二次面試的時候把工作內容(職務說明書)說清楚 - 義務+權利:
勞動契約最重要的就是簽署員工的工作內容,也是他將來加薪、升遷的重要依據,所以部門的主管一定要用職務說明書跟面試者說明的非常清楚,並要表示職務說明書會做為勞動契約的附件,將來的考核都會以工作表現為依據,所以各位搞清楚,職務說明書是部門主管要做出來的,這可不是人資的工作。
五、報到時候把勞動契約看過再簽名 - 權利類:
公司的管理規範通常不會放在勞動契約裡,所以這裡要再加上工作規則,讓報到的員工可以有個清楚的依據,而勞動契約因為有前三次的說明,所以內容已經大概清楚,報到時候只要再確認一次勞動契約內容、職務說明書內容就可以簽名,通常我會建議客戶給報到者大約60分鐘的時間,讓人資針對工作規則中比較重要的部份做說明,至少管理規範要非常的清楚才行。
結語:
今天的文章很簡單吧,但各位可以去想想,所有的勞資爭議其實都可以在面試的初期開始做預防,不要以為簽了文件就可以高枕無憂,公司把契約拆開並做詳細的說明,其實會讓員工在最開始的時候就放心了,最重要的是建議合約一式兩份,透明才是建立信任最好的方法,而信任才是避免勞資爭議最好的機制,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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