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早上好啊,看過我文章的看倌們都應該知道,其實我都是採中立的立場去論述事情,因為我真的認為唯有協商才會有新的局面,不過今天的這個主題我必須點出政府機關的問題點,這則新聞其實離譜的程度超出想像,這比約聘制度還誇張,如果這真的是查證屬實,蔡總統的勞動政策真的是要好好的檢討才行,先來說說假承攬真雇傭這個觀念是否可行即可!
一、關於承攬在法律的概念:
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之契約。
很多企業都會濫用這種制度,因為承攬是不適用勞基法的,也就是說是不必負擔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等法定成本,那到底什麼樣的工作會是承攬性質的呢?舉一個例子給大家看看!
二、舉一個你家裝修請水電師父的例子:
如果家裡面有在裝潢房子的就會知道,因為裝潢是一個大工程,所以我們只能跟工頭或廠商約定好『完成時間』,必且經過『驗收程序』才會給付最後款項。各位可以去問問是否有業主會在門口設一個打卡鐘,規定裝潢人員何時上班?或去規定裝潢人員依什麼工法或技術去做整個工程?答案是不會,因為業主只負責驗收及付款,不會有所謂的指揮監督的權利。
三、如果有打卡就等於是服務指揮監督,哪來的承攬?
我只要請問原民會的官員,關於這些承攬人員是否有打卡紀錄?是否要服從上級的指派及監督?如果這都有的話,我不清楚哪來的承攬?
再來我想請問原民會,是否可以公佈底下員工的工作職掌,因為就勞動部的解釋令來說,一個單位不可以存在相同性質之工工作,但勞動條件卻不相同的情形,這裡所謂的勞動條件不是指薪資,而是指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等法定成本,如果原民會有兩位員工,兩位都是從事行政相關之工作,除了年資不同以及薪資級距不同之外,怎麼可能一位是承攬?另一位是僱傭呢?
四、原民台之什麼都沒有,到底會有什麼影響?
實際差異金額 |
法定成本省很大 |
各位看一下,關於職災、死亡給付、失業給付等相關權利,這群員工根本沒有辦法申請,這可以說是被剝了兩層皮,各位可以拿35000月薪去試算,就可以知道這中間差距有多大了!
五、這不止是離譜,這叫可惡:
一位員工身故結果什麼都領不到?這是發生在這個月的13號,在我們台灣還有這種事情,而且還在政府單位裡面,賴院長、蔡總統,這就是你們保證的未來?這不是離譜,而是可惡,我請各位今天有看文章的看倌們幫我多分享這篇文章,我不是想要出名,而是勞動環境有賴我們每一個人的努力,這種現象必須終止才行,還請各位看倌幫幫忙,謝謝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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