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看倌們以為這一篇文章是來解釋特休的內容,那各位應該是不認識我才對,我曾說過所有的勞資議題都是跟公司管理策略有關係,因此如果企業讓員工有所疑問,理當來說企業要負起這個責任,今天的這個案例給了我很好的靈感,這篇文章的主題除了講解基本概念以外,我也順代說說企業應該要怎麼應對及設相關的機制,話不多說,我們開始今天的主題分享!
案件內容:
網友提問的問題 |
一、優於勞基法很好,但不代表就是企業說了算:
勞基法最好玩的地方就是處處充滿了彈性,要不是每天都抗爭來抗爭去的話,我個人覺得這個協商制度其實是很好的方式,先來說說優於勞基法的規定,舉我現在的公司為例,有幾種優於勞基法的假別:
1. 有薪家庭照顧假:3日
2. 有薪病假:3日
3. 生日假:1日
4. 旅遊假:3日
這的確是優於勞基法的規定沒錯,但我可從來沒有聽過…因為我給了員工這些福利,然後加班費不給、例假日來加班…等有的沒的,企業請記住一個概念,優於勞基法是福利,不是拿來互換勞動條件的籌碼,太多的企業主都是一廂情願的認為這麼做可以,結果出了事情才再那怨東怨西,這一點希望各位看倌要想清楚。
二、新版勞基法滿一年有7日,但企業少了什麼啊?
依現行的規定,如果是採『曆年制』的話,的確是滿一年有7日的特休,這位網友問的問題有些混亂,所以我統一做個說明,並且會在底下附上計算的網頁及試算,各位就可以清楚到底是幾天,請大家善用工具,因為如果勞資雙方溝通不良,那就不要用講的,而是要用工具來『展示』給勞工看,這才是一個好的方法,基本上曆年制的特休就是:
1. 滿半年未滿一年:3日
2. 滿一年:7日
說穿了工作滿一年,依新制的規定,那就是到職滿半年,在工作年資滿一年的時段,有3日的特休,如果這3日沒有休完,必須要在工作年資滿一年之前將這3日結算掉,接下來才是工作年資滿一年,又享有7日的特休,所以這間企業的老闆及老闆,不要只是關注工作年資滿一年有7日…在這之前,還有滿半年3日特休的權利喔!
三、誰說都不準,找主管機關最準:
勞動部特休試算公式 |
我在處理任何假別爭議的案件時,一定會用勞動『部』相關的工具,說一句老實話,勞動局的版本其實會有誤差,而且調解委員的素質不一,一個不小心,原本是對的到最後是錯的,因此善用工具,這一點非常的重要,各位可以去看看這個網頁喔,然後我們就此案例來看看特休滿一年及未滿一年到底是幾天。
四、我們來看看滿一年跟滿一年的前一天是幾天?
未滿一年:106/5/2 - 107/5/1
未滿一年 = 3日 |
已滿一年:106/5/2 - 107/5/2
已滿一年 = 7日 |
五、合理的機制設計:
工作規則中載明清楚特休的計算方式
勞動契約中載明清楚特休的計算方式
公告勞動部假別計算的系統連結
只要這三個步驟,其實不用擔心會有爭議,重點就是事前說不清楚,事後各說各話,結果到最後就是去主管機關見,這位網友應該是沒有獲得公司的清楚說明,結果就是自行查閱及發問,身為企業的管理階層,其實往往都是勞資爭議的原兇,這一點不可以不注意。
今天的案例很簡單,但我卻看到了死守法條各說各話的僵局,這一點是我們要注意且防範的,情願過程透明,也不要各懷鬼胎,這對勞工及公司都是沒有好處的,與各位分享今天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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