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1日 星期五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請病假一天半遭老闆扣三日薪,並另計二萬元營業損失,請問合理嗎?


前天寫的病假文章,沒想到這麼快就有案子出現了,這是前天晚上看到的文章,開始之前,我真的提醒各位,不要用Line去討論法律上的爭議,以此案來說,所有的細節都出現在對話記錄之中,這如果上了勞動局,對企業主是大大不利的,這個個案不止是有沒有請病假那麼簡單而己,我們今天拿出來與各位討論。

案件內容:



一、請問該間企業的請假程序在哪?

爭議點在於員工身體不適,僅以「口頭告知」要請病假,這個是否有算程序上的瑕疵?其實是有爭議的,不過在對話紀錄中,我們可以明確的看到老闆的確知道員工有身體不適這個狀況,因此就要回到一個基準點,員工請病假,雇主得拒絕嗎?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看看條法令的規定,請病假是員工的權利,因此雇主要做的是請員工提供醫生證明才是重點,而非死硬用扣薪的方式來處理,如果我是此案的調解委員,我看企業定會被質疑。

因此企業的請假程序是什麼?如果沒有書面文件,那又如果制訂准假的標準呢?這會是我質疑的第一點。

二、一日曠職扣三日薪,這到哪問都是有問題的:



曠職一日扣三日這句話是有語病的,雇主如何判定員工是曠職?如果沒有前述的請假標準,且員工真的都有醫生證明的話,哪來的曠職之說?

再者曠職當日最多是不計薪當日的薪資,那麼請問多出的兩日薪資是怎麼回事,這極有可能被主管機關判定預扣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看清楚這條規定,但有一點可以先提醒企業主,這一條的裁罰金額是新臺幣9萬~45萬,這才是「到哪問才合理」的標準。

三、營業損失可不是老闆說了算,要提供相關證明:

營業損失是否太誇張?我個人覺得這是老闆的權利,但有一個前提,所謂營業額損失,必須要有清楚的說明及數據來做支撐點,因此我是調解委員的話,我會請老闆提供以下的資料:

‧  該店前三個月營業額
 產品的品項及賣價

至少這兩個資料才有辦法讓我知道員工不在的一天半之中,雇主實際受損失到什麼地方,如果沒有的話,我想這個依據是很難成立的。

四、員工該如何爭取自身權益:

發函通知雇主三日內便直接解除勞動契約:

發函有一定的效力,所以我都會建議大家要學會寫存證信函,我個人覺得是一個很好用的方式,通常資方收到文件都會有所讓步,因為他知道員工是玩真的!並在文後註記會直接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

三日後便直接向勞動局申訴:

發函之後就直接去申訴,反正最快也要5個工作日,因此在等待的期間,其實雇主就有可能會找員工協議來處理,但記得一件事情,沒有拿到錢之前,不要去撤案,很多員工就是信以為真然後先去撤案,結果什麼都沒有拿到,切記。

結語:

這種案子每天都會有,我個人覺得這是一個學習的過程,員工要學會自我保護,企業也要學會尊重員工,今天的個案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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