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開工,小弟昨天就開張了,一日兩個案件,其中一個就是終止合約的爭議,正巧在PPT看到這篇求助文,與我處理的內容有些相似,今天就以此案例與各位分享,其實不蓋各位,年後關於跳槽等勞議爭議可以說是如雨後春筍般的出現,希望今天的這個主題對於各位有些許的幫助。
案件內容:
一、簽約日如果不等於到職日的話,這種公司不用待:
我多次提過這個概念,到職日就應該是簽約日,如果這兩個日期不一致的話,各位應該是會碰到以下的狀況:
‧ 勞健保沒有馬上投保
‧ 勞工退休金減少
‧ 工作年資無故的被減少
我勸各位一句話,如果報到當天沒有簽署勞動契約、沒有投保的話,這種公司其他的方面一定也不會合法,這種公司不待也罷,我知道現在工作並不好找,但進了這種公司只會徒增困擾而已,請各位切記。
二、簽約年限是2年,而且違約金是10萬元,合理嗎?
今年勞動基準法有新修正,但由於此個案是去年七月就簽約,因此我會在最後再補充新修正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相關規範,但以此個案來看的話,我最常提出質疑的地方有下列幾點:
月薪多少,竟要賠償金10萬元:
所謂的比例原則,也是存在於員工月薪與賠償金之間,一個5人的公司,我想薪資不會太高,如果只有25000的水平,請企業提供一個要賠10萬的理由,我想企業主應該是說不出來的。
教育訓練的項目及計價怎麼算:
有提供教育訓練,那麼就請提出教育訓練的項目及計價範圍,這如果沒有的話,賠償金就會受到法院的質疑。
員工的工作內容是什麼屬性:
工作屬性是否會接觸到公司的營業秘密?這一點是最常被忽略的部份,如果工作職等高,那麼薪資也相對的會高,這與賠償金額之間才會有所謂的比例關係,但如果不是話,且員工工作才7個多月,工作職務是什麼,還請企業說明清楚。
三、有簽約金就會有違約金,這個道理是對的嗎?
一般來說,如果公司有簽約獎金的話,先不要那麼的高興,因為羊毛出在羊身上,要先做的是先將合約條款看清楚,一般企業都會有高額的「違約金條款」,因此在業界的確存在著簽約金與違約金的相對關係,但我提醒各位,仍會有比例原則的適用,這一點要先清楚。
四、這位員工該怎麼處理這個案件:
蒐集相關證據,證明雇主違反勞動法令:
我剛說過,會將到職日與簽約日玩文字遊戲的企業一定會有問題,因此苛扣加班費、工作時數的事情一定會發生,所以要做的不是去吵、去爭,而是要耐下性子,蒐集證據,以證明企業長期以來都是違反勞動法令。
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
勞基法第14條第6款: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以此來終止合約的話,還有資遣費可以請領,重點在於,這份合約是因為雇主違約在先,員工不得已才終止合約,因此違約金賠償條款根本就不能成立,員工才能真正的解套。
補充條文說明:
這是新修正的勞基法第15-1條,關於最低服務年限的相關限制,所以各位要先看清楚裡面的內容,在簽約的時間眼睛睜大,小心不要受騙及上當了。
結語:
到職日期、簽約日期、投保日期、簽約獎金、違約金…這些概念其實都很容易懂,但如果不小心分辦的話,在合約上可會吃大虧的,與各位分享第二主題,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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