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即時新聞分析:勞動法令新修正通過,各位都應該要知道!!
每當選舉的時候,都是立法委員最用功的時候,這一個觀點真是正確的,剩40幾天要選舉,終於相關法條有通過,雖然不會影響到今年的選舉結果(個人觀點),但還是得給辛苦的立委大人們拍拍手…但也希望我們的人民真的有記取教訓,所謂的選賢與能,人民素質不提升,是無法改變這個國家的,今天的主題就通過的法令我們來討論討論。
一、競業禁止原則:(評價10分)
我想其中的內容之前已有很多的文章有論述到,我就不再多說,但針對其中兩點是必須具備的要件,人資部門的看倌一定要注意,要讓企業主了解這個道理,年限是兩年,且須要合理的補償,至少要五成,這兩個如果沒有達到的話,都沒有任何的效力,我最近在看很多企業的合約時,都還沒有做更改,還有盡量把條款與營業秘密分開使用,混在一起只會增加無謂的爭議而已,切記切記。
二:調動五原則:(評價2分)
說真的,這明顯對企業產生更大的限制,請看第5項,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這可以操作的空間實在是很大,其中的配套措施是否包含員工提供相關說明及證明?主管機關都完全沒有提及,只怕這將來會產生很多的說明爭議,我個人會傾向與勞工建立溝通管道,將提供相關說明資料放在勞資會議中,以避免前述的情形。
第1條也是一樣,何謂不當動機與目的,誰要負舉證的責任,也是說不清楚,我看這以後也是一個大地雷。
三、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評價0分)
這個修法我完全沒有看到重點在什麼地方,只是原則上的說明而己,我有一個疑合,為何不將合理的期限訂定出來?還是老話題一個,再用不分行業別的邏輯在修法的話,這種例示性的無效法條會一直在發生,重點是主管機關沒有任何的標準,請問發生爭議的時候該如何處理呢?
只提及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提前終止勞動契約的保障,這不是一句無意的話嗎?主管機關不如直接說不要簽立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不就好了,浪費時間的法條。
四、未滿20歲之人工作權利之保障條款:(評價8分)
最近這類型的案子很多,但其實在服務業也是一個無可避免的爭議,長期缺工的狀況之下,很多都是先用了再說,但最怕就是發生職災之後,所衍生出來的爭議將會無法處理,因此增訂了法定代理人同意文件之規定,這是一個立意良善的方式。但也會有一個問題,如果孩子提供假資料的話,是否也要負偽造文書的法律責任?這目前我也未見主管機關的說明,所以企業真的要小心為上,因為將來職業災害的責任只會加重,而不會有所減輕,因此新進人員的身份證明文件、法定代理人文件都要備齊,小心為上。
結語:
勞動法令長期受到忽視,每到選舉才會出現討論,是否我們該好好的思考一下,如何將具有勞動法令背景的立委送進立法院?不用等不分區…應該要出來單獨參選才是,等這幾個黨玩不分區名單,菜都涼了一大半,如同我所說,選民的素質都該提升,否則再多的民主機制,生出來的增修條文就是那麼的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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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要合理的補償,至少要五成
回覆刪除請問從函釋得知的嗎?從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