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2日 星期一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擅自將公司文件寄至公司以外的信箱,其實這就是一種洩密的行為,看看這個案例吧!


最近這間公司很出名,就是已經退出台灣的Goroupon,這一則新聞會引起我的注意,原因是最近很多離職爭議案件一直的發生,其中關於文件表格問題,我想是大家有必要理解的一個概念,今天的第二篇文章我便以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我們可以從這張報導之中大約得知案件的內容,我今天以營業秘密保護法中的規定,來討論此案件是否真的有洩密之餘。

營業秘密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1. 非一般涉似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 所有人已措施合理之保密措施

就此三要件,我一一分開說明之。

一、新穎性:

法律上對於「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的判斷,認為
是經由企業相當努力所獲致,且未被一般人所輕易公開、得知,並置於相當管理措施之下。只要是該資訊是被保護處理以及只有公司相對階層之人能接觸,並製成產品或提供服務者,這就可以說是新穎性。

以此案來說,營業報表、切結書、授權書、特色需求單等都算是公司在經營客戶所累積下來的成果,單以上述的理論來看,其實都可以算是公司的機密文件。

二、價值性:

營業秘密最重要的就是保護企業經營之價值,不論是已在商業上實施、應用等實際價值,也包括未應用,但對於企業營運會有影響的潛在價值。

以此案來說,營業報表上面的確有記載公司營運的狀況,這如果外露的話,不但對於現有客戶產生立即上的傷害,更最重的是會讓很多新的客戶會心生疑慮,認為此間企業管理不當,因此拒絕合作,以此來計算的話,企業可說是損失慘重,法院認定方姓總裁違背相關法令,與此營業報表有很大的關係。

三、秘密性:

實務上有兩個標準,一是少數人可知悉、二是合理的保護措施,企業必須有做到這兩項,才能被認定是秘密,而受營業秘密保護法的保護,而一般的保密措施,有下列幾項:

對於營業秘密接觸、使用上的權限控管
人員進出的管制
營業秘密的存放處所
營業秘密的標示
保秘義務的告知
保密契約、競業禁止條款的簽定
針對約定人士、員工進行營業秘密保護的教育訓練

對造上述的幾個要件,我想方姓總裁身居要職,所能接觸到的文件、內容當然是比一般員工要來的多,因此所簽署的合約上面一定會有嚴格的保密條款與競業條款,我想上面所列的要件都應該包含在內,因此就此項來說,違法的確定性是100%。

但我個人還是有一些存疑,新聞內容說Groupon是後來經由伺服器才得知方姓總裁將此類文件寄至私人信箱,那當初的交接程續是做假的嗎?這一點我最近在處理類似的案件時,總是覺得企業在資安的處理上面有很大的漏洞,與其事後提告,為什麼不事先預防呢?這一點還請看倌們要特別的思考及注意。

結語:

最近外面景氣不佳,所以跳槽是一個常見的行為,但我要提醒各位,企業如果管理不善,沒有事先預防的機制,提告只是會讓大家覺得企業的內控有問題,告人可以挽回商譽嗎?好好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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