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3日 星期五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姐姐任職清潔公司,因為下個月要手術,向公司申請卻遭拒並強迫其留停,是否合法?
昨天晚上網友發私訊問我的問題,我只能說職業不分高低,基本的勞動條件也是如此,在我的觀點,年紀愈大的勞工,其勞動條件應該要更高的保障,不論是何種型態的企業,都要落實才行,今天的這個個案,突顯出企業將法定成本全部轉嫁給員工,甚至是逼迫員工留停,企業當然違法,但在裁罰之餘是否該想想這背後的成因,這是我們都要去思考的方向。
案件內容:
網友的姐姐是一間清潔公司的員工,平日外派在某間公司做樓層清潔的工作,某日因為身體不適,經檢查發現身體有異狀,並聽從醫生之建議要進行手術,於是向公司申請兩個星期的病假,沒想到公司以經營困難為由,拒絕員工之申請,並強迫其辦理留職停薪,網友詢問該如何處理?
一、清潔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契約是哪一種?
我通常遇見這類的問題時,開始一定要判斷勞動契約的種類,以此案來說,派遣公司錯把員工當做派遣工(對於要派公司來說,員工才是派遣工),所以只要有上下班打卡、投保健勞保的話,那就是屬於僱傭契約,勞工自受勞動基準法的保護,因此只要有看前一篇文章的看倌們,問問自己下列的這個問題吧!
二、企業是否有不准員工申請病假的權利?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的規定,員工有安排手術的打算,所以也提前通知公司,我不懂公司是根據哪一條法令不准員工的申請,各位如果有法源,還請通知我一下。
三、所謂的因病留停明確的規範: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住院者,2年合計不超過1年),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以留職停薪。
看清楚,這前提也是要員工先行申病假後才會有使用的機會,除非員工自願放棄病假、特休的權利,但各位看倌們,有人會這麼傻嗎?
四、員工合適的做法:
發函通知公司應依法給假否則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訴:
我不得不說,很多看倌對於發存證信函特別的有障礙,我提醒各位,發函就是一種自我保護的方式,因為企業通常接到存證信函的第一個反應就是:『喔喔,員工是玩真的內!』所以不用擔心、害怕、甚至不用不好意思(上次聽一位勞工朋友說的,我的天啊!),內容簡單,給假不然就來去主管機關解決,如果不會的,麻煩找我一下,我提供範本。
即刻向主管機關申訴:
發完函後通常是3日,如果企業還是皮皮的,那就不用等下去了,直接去當地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放心不用錢,完全免費的服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項終止勞動契約:
通常搞到這個地步,我想企業的嘴臉應該是認識清楚了吧,所以請主張上述這一條,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至少在手術後還可以休養一段時間,並讓生計不受影響。
結語:
主張自身的權益其實不難,重要的是戰勝自身的那個固有認知,所以該說的我都說完了,但做與不做 ,還請看倌們自行判斷吧,第二篇文章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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