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30日 星期三
即時新聞分析:競業禁止條款總算是有一個討論的基準點,我們來看看「競業禁止條款參考指引重點」!
寫了勞動法令部落格將近一年,愈寫愈覺得勞動法令的彈性與變性真的很大,三年前從鴻海控告該公司離職經理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事件上來看,其實競業禁止真的一直沒有可以共同討論的平台,上個星期看到這個指引要點出爐,真的很開心,至少以後不用各自引述,浪費法律訴訟的資源了,今天我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勞工的職務必須要能夠接觸到「法律保障」相關權利:
企業的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不再是企業說了算,而是要有相關法律上的登記及保障才是競業禁止的對象,至少未來如果有相關的爭議時,企業要就相關權利提出詳細的說明及舉證,而非自己說了算。
二、期限最長2年,還是要以行業別及職務別來區分:
2年其實是一個合理的期間,但我個人會有一些小小的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是否應就行業別的不同,廣開討論,讓不同的行業別可以有不同的年限標準,這可能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
三、不得從事的工作或區域要有明文的規範:
這條件不再是資方想怎麼寫就可以,我個人建議可以將勞動契約、職務說明書做一個搭配,很多企業都是天下文章一大抄,以為只要限定嚴格即可,但上了法院之後都是被打槍,原因就在這個地方,職務說明書如果不清不楚的話,如何有一個限定的基準?這是一個值得努力改善的方向。
四、補償條款是生效與否的行鍵因素:
以前的慣例是月薪的6成,但現在有一個好處就是如果沒有補償條款的話,整份競業禁止條款都是無效的,從最近航空業的相關爭議案件中,可以好好的引用,對雙方來說才是最有保障的。
五、違約金不再是無字天書讓資方無限上綱了:
違約金不會再是月薪的20倍…等奇怪的計算基準了,對於這我給肯定的意見,受多少的損失就要求多少的賠償這才是一個公平的基準點,我想這出來會給很多企業有一個明確可參考的基準點。
結語:
這是一個很好的開始,但我也知道很多企業人資都是以「老闆心情」為基準點,我最近會草擬一份關於競業禁止條款的草約,如果有興趣的話,請來信跟我索取,大家一起討論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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