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0日 星期一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變相裁員術怎麼破解?(上)


今天看到這個問題時,不知為何,心中總有一股無名火,就是有這種無良的企業作怪,讓大多老實經營的業主受牽連,最近加薪四法搞的灰頭土臉,看出了我們的國會議員還是將勞動政策當做選舉的工具,一點概念都沒有,更加深了我寫部落格的動力,靠人不如靠己,還是繼續的寫下去,讓更多的人可以有健全的觀念,省得讓這些跳樑小丑繼續胡作非為,所謂的人民當家作主,知識也是必備的要件之一,批評肚子裡也要有一點東西,別再浪費時間看那些沒有意義的新聞啦!!

總共有9點,我今天分上下兩篇來寫,一次讓大家有個完整的概念:



一、調動原則還是要經由員工同意才能行使:

雖然一般的勞動契約中是有約定員工是要服務公司之調動,但別忘了,在調動五原則中,第一條就是公司經營之所必需,所以公司是要提供完整調職說明,特別是在公司營運不佳的時候,因為主管機關特別會注意這種假調職真裁員的手法,所以只要員工拒絕調任且要求公司說明的話,這個方法就不會成功,如果公司堅持要調任,不好意思,請公司資遣員工,這一個方式一定要記得。

二、記警告又不會痛,讓他多記一點:

其實最重要的是自己的心態要穩定,不要慌張,為什麼呢?這個時候公司最重要的就是COST DOWN,記住高層永遠比員工壓力還要大,所以任何名目的警告、小過、大過…現在又沒有集滿三大過就解僱的規定(就算有…想要解僱也是難上加上),再來不可以用扣款的方式來苛扣薪資 如果有,很簡單,一條就可以讓公司出9萬~45萬的罰鍰,讓公司多痛一點,何樂而不為呢?記住撐下去低頭的未必是勞工喔!!

三、誰說有獎有懲就是公平??

如果受罰的都是單一幾個部門、獎勵的也是某幾個特定部門的話,那麼這個手法很容易被看穿,沒錯,勞動基準法中沒有規定雇主不得獎懲員工,但如果是濫用的話,是否有迫害勞工工作權之實?主管機員的承辦人也會是有意見的,再者誰說懲戒可以變動薪資?這是萬不可能合法的,光是這一點,只要追著薪資走,雇主就逃脫不了責任,記得善用所有的設備,將薪資條、獎懲公告全部拍照記錄下來,雇主想要不中獎???難上加難喔!

四、用工作量逼人離職:

簡單,請公司提出書面說明,產值計算的方式怎麼出來的?再者如果要增加工作量,加班前未得員工的同意,是不得加班,還有如果增加工作量的話,請公司支付加班費或補休,不用急著離職,去跟公司『討論』這些邏輯關係,而且全程記錄下來,這有違反公司保密規定嗎?不好意思,增加工作量屬於勞動條件變動,員工當然記錄下來且要求書面化的權利,如果公司不從,笑著拒絕公司即可,反正『馬照跑、舞照跳』,要我走人,付錢再說!!

五、出包被記過又怎樣?

記住,碰上這種惡性的資方,最重要的就是不用動氣,也不用大聲吵,只要全程記錄下來公司的一言一行,我還沒有聽過被記過記到解僱的?如果有,那正合我意,一狀告上法院,來個確認僱傭之訴、再來個媒體爆料(資料充足的話,一刀給他們倒),看誰先低頭啦!!

結語:

我們下一篇是下半部,重點在於不要害怕去爭取自己的權利,我們的法令雖不完美,但心態是一個重要的關卡,要懂得為自己而戰,很多資方的打手對於法令只是一知半解,不用急、不用怕,但要記住,不要簽任何文件…這一點是最為重要的!我們下一篇繼續討論。

1 則留言:

  1. 周老師您好:
    有關工作調動想請教您,
    4/30好友接獲公司自5/1起工作地點及職務調動,
    地點由高雄調至台北,
    但雙方未經協商,
    僅單方(資方)意思表達,
    表達願提供住宿及外站津貼,
    想請問公司可可採取如此手段調動?
    員工只能強忍接受調動或者要求資遣二條路?
    可以不顧慮員工家庭背景?
    因公司"企業經營所需",
    就可以任意將工作地點和職務調動,
    與原先差異甚大(雖勞動契約中已事先約定可接受公司調動),
    在這之前公司內部及外部並無相關職缺及徵才訊息釋出,
    且調動是由高層提出(非直接主管需求),
    請問好友該任意接受公司擺佈?準時於新工作地點報到?
    好友只想恢復原職務及工作地點,
    請問該如何自保?不致權益受損?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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