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2日 星期三

被議員踢爆的洗衣店 - 這則新聞我們看到了什麼?


昨天在客戶公司中午看報時,這一則新聞突然的出現,引起了我的興趣,為什麼要寫這一篇,當然針對其中違法的事項我還是會討論,不過這找議員踢爆的案例,讓我有了不同的想法,今天拿出來與各位討論討論,先就洗衣店的違法事項來討論討論:

一、5人以上的公司就是強制加保:

翻翻勞保法規,就會知道5人以上的公司就是強制加保,沒有什麼好討論的,案子中的雇主就算是用變相逼迫員工自行到外面職業工會加保,也是無法改變這個違法的事實。

二、不論計算薪資的基準是什麼,都是以數字為準:

雇主將員工二月的薪資用時薪來計算,我有點不太懂這個邏輯是為什麼,但有一點可以確定的是,如果議定薪資是29000,不論雇主怎麼計算,薪資就是以29000做基準,而非此案中離譜的19000,這不論提出什麼樣的證明都是無法避免雇主違法的事實。

三、有工作之事實就要有相對性的報酬:

合約中針對前七天試用期無薪、後三天半薪的協議方式,只能說這是找死,如果勞檢處沒有針對此條做裁罰的話,那就未免太瞎了,只要有工作之事實,針對其工作時間就要做全薪的計算,而非此案中離譜的計算方式,這位雇主還真是有勇氣,敢做這樣的約定。

四、違法之事項用書面議定也是違法:

別以為只要有書面契約,員工簽了就一定要認帳,法律不是這樣子被使用的,很多雇主都有種錯誤的概念,也許在第一時間可以嚇阻員工、操縱員工,但時間久了,以現在這種資訊發達的環境,不被踢爆…怎麼會有可能?再加上如果文件外流的話,那就是罪加一等,別那麼的天真可以嗎?

我看了新聞記者會的片段,有些感慨,我不知道這位小姐是否有經過正常的申訴管道來反應這件案子,但可想而知的,勞動主管機關已完全的陷入背動,讓民意代表來指揮主管機關指揮辦案,對於勞動局的人力配置,是有討論的必要及檢討。

結語:

在現在的這個社會還有這種資方,讓我很好奇,怎麼會有如此離譜的案件呢?重點是,員工還做了一陣子…所以在大喊撤查的同時,如何落實法治教育,那才是比較重要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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