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7日 星期五

有一種休假叫…『借休』,各位有聽過嗎?


最近比較晚睡,然後又早起(每日五點半起床,像個老人),昨天身體終於提出抗議,早早上床,今天四點醒了,想著還有一篇文章還沒有寫,上網找文章,看到了『借休』這個名詞,想著新鮮,今天來跟各位分享這個概念。

一、什麼叫借休?

我第一次聽到的時候是在醫院,那時我二阿姨因為淋巴癌在醫院的重症病房,我常跟護士們聊天,她們就跟我提到了這個概念,原來只要是當天沒有什麼狀況的話,醫院會要求護士提早下班,然後將來如果有需要的時候,再以此提早離開的時間來抵加班的時間。

二、與德國的工時銀行制度有何不同?

這個概念跟德國所倡導的『工時銀行』類似,有一種預支未來工作時間的味道在裡面,但在我看來,還是有所不同,我之前有寫過一篇關於德國工時銀行的文章,先將圖放上來給大家參考:




選擇權在於勞工:

各位可以看一下這張圖,德國工時銀行可以分短期、長期、終身制度等三種計算方式,其中與借休最大不同點,在於選擇權在勞工的身上,他可以決定先累積時數或是預支時數,光是這一點就與上述的借休制度有所不同。

須書化面的合約簽署:

德國是注重合約細到的民族,所有的工時銀行制度的合約條文,都須以書面記載之,當然若有任何的變動,也是隨時就勞資雙方的合意來變更約定的條款,請問上述的借休…勞工不但沒有做主權,更無任何合約條款的約束,兩者可說是明顯的不同。

勞工工作時間是彈性的,而非配合雇主:

所以在德國,有些員工可能有年度旅遊的計劃,便可與公司協商,將工作時間做『累積』,以便將來可以使用,雇主以不影響公司運作為前提,是處於配合的位置上 ,而不是像國內是以資方便利運作的角度來叫員工配合,這也是大大的不同點。


三、所以借休在國內是合法的嗎?

民法第487條前段: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除非是勞工主動要求借休,否則任何以『目前很閒』的理由要求員工提早回家、強迫休假,員工事後並不負補服勞務的義務。再者有些公司更扯,強迫員工休特休,沒錯,在解釋函令中,的確事業單位是可以要求員工休特休,但有兩個時間條件,第一是年度終了前、第二是勞動契約終止前,其他的情形還是得尊重員工的意願,而非資方刻意的操作,因此這種片面叫員工早退的借休,是明顯不合理的方式。

結語:

在我的客戶中,已有幾家在試行工時銀行的制度,只要勞資雙方有溝通、共識,工時銀行是可以運行的,但國內太多的企業在未與勞方溝通,便擅自操作員工的工作時間、特別休假,出現爭議,那也是預料中的情形,今天這篇文章,可以給各位一些新的想法,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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