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6日 星期四

這麼做會有什麼問題?- 來討論職業區隔的『階級歧視』!!


這也是起困於同學的問題,部門主管將不能加班之女性員工,聚在同一個部門,造成員工心中有受歧視的感覺,我今天在詢問勞動局承辦人時,忽然聽到一個新的名詞:階級歧視,我用一個全新的案例,來做今天分享的主題,給各位『聞香』一下。

一、案件內容:

某間外資公司,在2014年的時候,成立了一個複印部門,其中有20名員工,其薪資待遇為22000、年薪保證13個月、每天固定8小時的工作時間、從不加班…但隔了一段時間之後,在今年年初被員工申訴就業歧視,主管機關有到場查核,並判定其違反就業歧視的規範,並裁罰30萬元。

二、案件判斷點:

員工全部為不能配合加班之女性:

所有員工的背景全部都是女性,且都有小孩,也表明因為帶小孩,無法配合公司加班之女性 ,這很明顯是針對特定背景之員工所做的設定,且中間有12名員工是從公司其他部門調動過來的,薪資有被變動過,明顯的不合理。

其考核依據獨立於公司考核系統:

看其部門的考核,與其他部門來比較的話 ,明顯的簡單許多,且也沒有列入該公司電子考核系統,這一點也讓主管機關的承辦人感覺公司是有意將該部門員工做有意的區隔。

薪資細項中都沒有任何的津貼:

其薪資明細只有底薪,完全沒有其他任何的補助,全公司13個部門,每一個部門都有所謂的通勤津貼、生日補助 、員工福利,但此部門竟什麼都沒有,歧視的意味已非常的明顯。

三、主管機關的見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0960032114號函:

工作權仍為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又本法宗旨在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第5條第1項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其中所定『階級』歧視指求職人員或員工因貧富、身分、財產、知識水準高低、職業區隔等遭受就業歧視。

該部門的員工,全部都是以女性、且不能加班為適用的要件,很明顯的是以特定身分做錄取的標準,且在員工福利、津貼等方面,使用了不同的認定標準,使員工長期處在有敵意性之工作環境,此已明顯違返了就業平等之原則,所以以此為由將以裁罰。

我們現在回到最前面的問題,部門主管片面將不能加班之女性全部集中在一同個部門,並有意無意透露出輕視表情及字語,這以主管機關的認定,已100%違反了相關規範,最重可裁罰150萬,所以…建議同學去向公司申訴,並迅速做調整,否則公司將面臨被裁罰的風險。

結語:

我也是第一次遇到此類型的案子,歧視其實是一件很主觀的感覺,主管機關認定只要員工有感受到歧視的話,成案的機率非常的高,以此案主管的做法,承辦人很篤定公司確有違法爭議之事項,給各位參考及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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