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5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星巴克的離職程序問題?


今天早上看到的問題,雖然我之前有寫過相類似的案例,但我個人還是覺得從實務案例來解,一可以解決網友的問題,二也可以替大家補充相關知識,一舉數得,所以今天以這PPT上面的問題來做分享:



一、預告期間的正確使用方式:

試用期間會因為每一間公司的規範不同,而會有不同的天數,但其實一旦進入公司之後,就便開始遵守合約上的權利與義務,而預告期間,也是必須遵守的條文之一。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1、3個月~1年,於10日前預告之。
2、1年~3年,於20日前預告之。
3、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這預告期間的定義就是準備期間,是給員工要去找工作、雇主要找人,都可以利用此段時間來做一個緩衝。但針對3個月以下,不好意思,法規沒有規範,所以公司是沒有任何的權利要求員工留下來。

二、正常的離職程序也不得違反法令:

員工到職2個星期,因個人身體及家庭因素於3月17日向公司請辭,並給公司二週的預告期間,無論於公、於私,都己給公司充足的時間,但店經理卻以人手不夠、不符合離職程序為由,硬是要將員工留到5月3日,這己明顯的違反契約自由精神。

我前幾天才提到企業黑名單,沒想到統一集團也有這種措施,但這拿來嚇唬員工,是否違法?我想答案己經很明顯了。

三、網友的處理程序:

這位網友還真有種,自己寫信給美國總公司,結果兩天內區經理便來訪談了,事後還向網友道歉,並讓他如期的離職,這…不就是打臉店經理嗎?

所以職場上的權益,很多都要自身去爭取,我所謂的爭取,不是去吵、去衝突,而是要敢於提出疑問,這樣子法律的保障才會到位,簡單的案例,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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