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4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預告資遣後,在預告期間內家人過世,請問該如何處理??


今天是開工日,祝大家在新的一年中,開心、圓滿,昨天真的是累壞了,嚴重的偏頭痛發作…所以就無法上架文章,不過我之後都會將文章補上,今天的問題是早上剛看到的,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案件內容:

小周到公司服務一年半,因為最近公司財務狀況吃緊,所以部門主管與小周面談,希望可以將其資遣,而小周也同意,由於年資是一年半,公司還是遵守預告期間20日的規範,但此時小周的父親因急性疾病而過世,此時出現了兩個問題,小周得否請喪假?如果可以,但小周的預告期間日數不夠用的話,該怎麼處理?

二、小周可否申請喪假?

預告期間的員工,其身份是否為在職,我想這個答案該是肯定的,預告期間的作用旨在保障員工,在公司服務的最後這一段期間內,可以找工作,且是有薪資可領的,即是如此,家人過世屬不可預期之狀況,員工當然是可以申請。

三、天數不夠用的問題: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薪資照給。

小周目前的休假狀況如下:

特休假:7日
補休假:4日
謀職假:6日
一般休假:6日

如果再加上喪假的話,其日數根本不夠用,此時公司應如何處理,我們來看上述的假期,全部都是有薪休假,在此我們要來看可歸責的事由,如果是因為公司的原因,致員工無法休完假的話,那當然是由公司折抵現金;但如果是員工因素的話,公司則無需給付現金。

以此案例來看的話,雖然是小周家中發生變故,但喪假實屬不可抗力之因素,且是發生在員工在職期間,所以小周得以申請,而因此不足之日數,公司應予折抵現金。

再者,是公司資遣小周,而非小周自請離職,以原因來論的話,責任仍歸屬於公司,公司仍應給付折抵金額才是合理。

結語:

預告期間的身份很多公司都會濫用,但看倌們一定要記住這個概念,預告期間內仍是具有員工身份,其權利義務與正職員工無異,再者,如果公司想要避免此種爭議的話,請給付預告工資,就不會有此種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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