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8日 星期四

不是什麼錢都可以收的 - 就業保證金是什麼玩意兒?


在這一行待久了,每天都在跟人性打交道,有時會碰到一些企業主,耳朵真的有夠硬,好像裝了消音裝置一樣,無論我再怎麼耳提面命,還是想要碰一碰運氣,正好昨天版大Scottie Peng放上了一則就業保證金的新聞,我就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就業保證金合法嗎?

我想一開始就來個直白的解答,讓有心人士別痴心妄想,用這種不入流甚至是下流的方式(沒錯,我就是看不起這種企業主,欲除之而後快,哼!)來壓迫、脅迫勞工。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


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就業服務法第67條:


違反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者,第新臺幣6萬元以下,30萬元下罰鍰。


所以這種約定,一定是自始自終的違法。


二、什麼行業最常會發生?

經紀公司:

我生平處理過的第一個類似的案子,是三年前,一間經紀公司要求其模特兒都要先繳交訓練費5萬元,這是公司培訓的費用,等到培訓完成後就可以去接案子賺取收入,但這位小姐只去了半個月,就發現狀況有異,要求公司退還費用,後來是我陪同那位小姐去勞檢處檢舉,並請律師提告,公司就被勞動主管機關以此條規定裁罰,後來是有順利的解決,但請各位注意,只要公司有要收取任何的費用,都要問清楚原因,因為勞工本是經濟上之弱勢,公司不得巧立任何的名目收取費用。


打工一族:


這種狀況在暑假尤其的盛行,很多公司會在與打工的孩子們簽立本票,每做完一個月,就還一張的方式,其實某種程度是怕年輕人定性不夠,然後就突然不做了,公司可以以此為憑證,向員工求償,這也是保證金的一種方式,所以不一定是金錢為必要。

三、就業保證金與離職賠償金相同嗎?

離職賠償金的範圍較為廣泛,因為會有涉及到民法的概念,但如果是以員工職務為主要目標設定的話,基本上那就是一樣的,但我可以跟各位很清楚的說明,賠償這個概念,是要受損的一方明確清楚的舉證,也就是雇主必須提出證明,並用民法來求償,任何要求員工預付、或用其工資來抵償其損害的方式,都是違法的概念,這一點還請各位勞記在心!

工資預扣的概念,也是會抵觸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26條者,處新臺幣9萬以上、45萬以下罰鍰。


結語:


新聞報的行業是人力派遣業,還是相同的問題,國家不修法,而是用相同的法令來規範不同的行業別,不禁讓我擔心,明年的全面週休二日會是個什麼樣的狀況???每年都是一樣的事情,然後又沒有強制力來要求違法企業改善,這種遊戲不知何時才會有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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