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早上好啊,又是藍色的星期一,大家加把勁,努力工作喔,今天的主題其實是在新南哥的專欄上看到的文章,只能說有這種離譜的公司主管,不會有勞資爭議才有鬼,我要是公司的總經理,一定會請這位課長大人東西收收,太可怕了,不但有勞資爭議,更有可能會有刑法上偽造文書的問題,今天來跟大家說明一下,到底這個案件要怎麼處理?
案件內容:
案件內容 |
一、自請離職後被慰留,員工同意是『續留』非『延長離職日期』:
各位可以看到的是,當事人本來是自己要離職,但經總經理慰留後,已經決定要留下來了,所以勞動契約其實並沒有終止,只是說當事人並沒有白紙黑字或引用公司的相關程序來通知公司他要再度留下來,只是跟部門主管告知這件事,但即使如此,員工是要繼續工作,這跟延長離職日期根本扯不關係。
離職文件 |
二、各位從這張離職單上看到什麼問題了嗎?
在第一欄位的部門審查意見,裡面清楚的說明員工要延長離職日期,但我看見的是申請人明明是在5月17日提出申請,但這段文字的載明的簽章卻是在6月16日,更好笑的是…這旁邊並沒有員工的簽名,光是這一點,我就認為該公司的主管涉及偽造文書了。
三、既是同意留下來,公司現在要員工離職,這就是資遣:
員工要留下來,基本上就是勞動契約延續,現在是公司突然通知員工做到7月底,這種由公司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的規定,給付資遣費,當然員工得拒絕,而仍在原單位繼續服務,如果公司來硬的,請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四、避免類似的狀況我實務上的做法如下:
不過這種事情的發生,勞工朋友也是要有警覺,因為這種事情其實很常發生,各位也可以看離職文件的最下方,也就是每一位主管的簽署日期都有不同,所以我可以推斷這間公司真的沒有制度,人資部門有很大的毛病,因此我建議以下幾點方法以避免類似的狀況發生:
1. 文件都要要求影本備存
2. 有任何的變動都要白紙黑字
3. 白紙黑字都要有雙方的署名及日期
4. 要了解公司明確的離職程序
結語:
這個案子希望企業好好的處理,因為如果弄不好的話,不止會有勞資爭議,更還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喔,企業與勞工都需要在這個案件中學習到經驗,不要沒有解決問題,反而還要增加問題,對了…我真心希望這位主管可以打包走人,真的是太扯,與各位分享!
我有問題。比如試用期間,3/27員工被要求工作到3/31,隔兩天資方再改口要求員工到六月再離職(因為資方另聘請的新人無法依約4/1到職),並說若員工配合「幫忙」屆時便會開非自願離職書…。除了一開始未做資遣通報、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以外,請問資方還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