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0日 星期一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實習醫生考取了醫師執照,醫院不放人硬要扣一個月薪資,這合理嗎?


大家早上好,這一個問題是上星期一位讀者私訊給我的問題,原來醫院的潛規則還那麼的多,當然一直以來醫師是否要納入勞基法都是大家在討論的問題,但今天這個問題其實有點特殊,因為這醫師的身份是所謂的「實習醫師」,那到底是否適用?我待會會在文章中做一個清楚的說明。另一個重點就是院方是否可以強制醫師留下甚至是做扣薪求償的動作,待會也會放在文章中做一倂的討論。

案件內容:

網友問題內容

一、實習醫師到底適不適用勞基法?

實習醫師是否有適用勞基法,其實是會左右此案的結果,因此我們必須要先理解這其中的意思,我們先來看看這一個函釋。

衛生福利部102年6月4日醫字第1020271385號回函:

依勞委會規定,實習醫生本就適用勞基法保障,若醫院有違反勞動法令的狀況,實習醫師得隨時向主動機關申訴,查核屬實,對醫師進行裁罰。

至於勞基法所沒有納入的醫師,其實是指有領醫師證書,正式辦妥職業登錄的醫師而言,而實習醫師是指自醫學院畢業,但尚未考取醫師證書,且仍在醫師接受訓練或從事實習工作,所以他的身份不是「學生」,也不是「醫師」,如果其與醫療機構有僱傭關係就適用勞基法。

所以我們可以先就實習醫師的身份做一個清楚的認定,那就是他們完完全全適用勞基法。

二、合約中關於留職停薪的條款要注意:

關於合約的第二款,我看了,也提醒各位在簽約的時候要特別的注意,我先與各位分享條款的內容:「乙方申請留職停薪獲甲方核准時,雙方同意聘僱契約期限按留職停薪天數自動展延,且展延後此聘僱契約仍屬有效。」

我先說一下這條款,基本上如果各位有看到這種條款的話,我必須說這是有問題的條款,因為他明顯的就是要框住實習醫師,合約條款若有疑義,其實真的不該簽,至於有沒有效力,其實合約是有效力的,但不是無法可解。

三、個人建議的做法:

先蒐集這段工作期間內勞動條件的記錄

各位可以想想,實習醫師的工作條件其實一定是非常辛苦的,因此我會建議這位網友先將這一段期間工作的勞動條件結果都蒐集整理出來,別小看這一次新修法的殺傷力,只要有違法,其實主管機關都可以開罰。

再來就是向勞動局申請調解

接下來資料夠了之後,其實就是可以向勞動局申請調解,我不建議一開始就申請勞動檢查,因為你的重點在於全身而退,或是受少一點的損失,因此拿著證據去申請調解吧,也不用擔心會被秋後算帳,因為這一次新修法其實是有規定,企業對於申請調解的員工是不得有不利行為之處份,這保證會嚴格的執行,因此放心的去申請吧!

如果勞動條件是違法,那麼便申請終合約

重點在於如果院方的勞動條件有違法的話,員工當然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來解除契約,即使院方有訂賠償金的條款,但這也是因為院方片面違法,因此勞工當然可以主張解除契約。

用裁罰金來壓迫院方收手

這一招我以前常會用來跟惡意的資方週旋,重點就是要用裁罰金來交換院方的違約金請求權,重點在於當事人的全身而退,切記不要隨意動用勞動檢查,協商是用「交換」的,絕非是「互損」。

結語:

這一個案例我想每一間醫院多多少少都會有,我不是要教哪一方去對付另一方,但不合理的事情還是得學會用方法來處理,以上這個案例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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