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2日 星期日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事業單位僱用『志工』就是違法規避?是一種原罪?


我昨天早上接到一通電話,我想應該是八仙樂園意外事件志工的家屬,他詢問了許多關於勞保賠償的問題,其中有一個問題引起了我的注意,『志工是違法存在的制度』…想了想,覺得有必要將這個問題放上來與各位討論,我看待問題,其實角度會不太相同,我希望大家還是理性以對這種議題,再沒有多久就要選舉了,會出來開記者會的立委們,每一個都會選擇的考量,因此誰現在議題上,就打誰…開始之前這個觀念我想請大家注意及小心。

勞動政策又再一次淪為選舉的工具,國民黨提出勞動檢查銀行、有人提出修改法令,讓勞工也有『有薪照顧假』,這種治標不治本的方式,我想對於勞工的環境是不會有任何助益的,希望我的部落格可以扮演一個中間發聲的平台,做有利於雙方的事情。

一、志工的實質意義在什麼地方?

志工就是以學習、關懷、付出為目的,在特定期間為特定行為之狀態,我想大家都應該做過志工,舉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那就是慈濟當初也是靠著志工師兄、志工師姐一點一滴累積而來的,我想這個大家都不陌生才是。

二、如果不出大規模的意外狀況,志工不也是一個常態?

我可以體會受傷家屬的傷痛,其中更讓人覺得為難的就是這群志工的孩子們,他們不但沒有勞保上的給付、更有可能面臨法律上的責任,因此我可以理解他們的困難,但以後要將志工納入勞保這個議題我個人覺得與這個意外沒有一定的關係。

其實志工在台灣的社會很常見,而且現在沒有任何的證據可以顯示主辦單位是有心規避,再者,這類活動的型態通常都是以志工型態為主,且行之有年,現在出了意外就要將以後的類似活動納入勞保?這有些操之過急。

三、志工的工作內容怎麼可能跟一般員工不同呢?

至於假志工真僱用,我只能說,志工的工作內容就是協助活動順利進行,因此有『配合』主辦單位的時程是必須的,如果單以此判定有僱傭關係,這真的有些牽強,幾名立委的說法我實在無法認同。

四、如果強修投勞保,只怕年輕人會失去更多的機會:

如果真的將志工納入投保的範圍,只怕年輕人會失去很多的練習、見習的機會,而且看這個態勢,很像是要將所有的志工都要強納勞保,如果斷然實施…我只能說孩子們將沒有辦法獲得很多學習、成長的機會,是否要因為這意外而做這種措立法?我個人說實在話,持反對的意見。

五、可以推行志工投保商業保險,但投勞保我持保留態度:

志工必須納入商業保險,以保障其基本的權益,但就如同我所說,任何的活動都會有風險,參加者本就要承受這種風險,不論是台下的觀眾或是台上的工作人員,都是一樣的道理,不是出了事就要拿錢、修法來買單,這如果沒有選舉考量在裡,我真的不相信。

六、個人覺得合理的操作機制:

志工合作契約書的建制:

為什麼現在會那麼亂?我想主辦單位的志工工作事項一定是沒有訂定清楚,文件必須訂定,且主管機關最好有制式的規格、並設置報備制度,讓主管機關可以第一時間掌握資料。

大學畢業之前都要簡附家長同意書:

民法的規範是超過20歲就不用家長同意,但我個人覺得現在如果要求完備,如果志工都具備學生身份,請附家長同意書,並事業單位要電聯家長,確認其同意才可以放行,我知道很多志工的父母根本不知道孩子要去做什麼,才會有現在求助無門的狀況。

全部納入商業保險的投保範圍:

商業保險要強制性,以保障孩子們的基本權利,且要落實在合約之中,日後若有爭議,至少還有一個可尋法律管道解決的機會,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幾個民意代表出來鬼吼鬼叫…就有辦法解決?各位可以看看所有的報導…勞保局都沒有出聲,為什麼?簡單啊,沒有繳保費就沒有給付,這種概念就跟商業保險一樣,出來喊一下就想要修法?國會議員的常識實在是不足啊!

結語:

無薪實習生、志工其實是不同的概念,不要把所有的概念都混為一談,我很同情受害者,我相信是可以向廠商求償的,但用全志工納入勞保的邏輯,只怕是創造了話題性,卻斷送了孩子們的學習成長的機會,不可不思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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