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0日 星期六

臨櫃發現客戶溢存10000元卻沒有歸還,銀行以『情節重大』解僱行員是否合理?


說實在話,看到這個案子的時候,心中的擔憂真的不少,太多員工都將非法解僱、確認僱傭關係等法律術語記在腦中,但卻忘了自身所負的工作義務,以為只要大聲…企業就會讓步,最近遇了不少件這種案子,勞工都有這種心態,長遠來看,對國內的勞資關係真的是一件壞消息,今天以這個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行員在收受客戶存款的時候,明知客戶所匯金額與存款單有差距,不但沒有現場提醒客戶,還用事後補匯、私下找客戶協調的方式,不但讓客戶客訴,也讓銀行聲譽嚴重的受損,銀行便以員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將員工解僱,員工不服,便打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全案進入法院訴訟,經一二審判員工敗訴之後,最高法院也維持原判。

一、情節重大的定義為何:

我曾經在別的文章中提過,再來複習一下相關的概念,我們來看看下判決文,對於情節重大有很清楚的說明。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情節重大要件的詳細說明)

所謂情節重大,是屬於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但得僅就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條列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之標準,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取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懲戒性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須屬相當,方符合上開勞基法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則勞工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其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均為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衡量標準。


二、銀行櫃檯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將帳務做清楚:

行員明明在點鈔的時候就發現金額與存款單是不同的,而且就我個人去銀行存款的經驗,行員將款項用點鈔機點完後,都會請我們客戶再確認一次,也會口頭提醒這一次是存少錢…每一家銀行都會做的事情,可見就是行業的規定了,此案行員明顯有違反相關規範,且有『故意不提醒』之意圖,難怪法院會判員工敗訴。

三、因主管責罰便沒有上報,這個理由實在是過於牽強:

怕被責罰不敢上報,這個理由實在是讓人覺得過於牽強,如果可以的話,應該是來查一下合庫相關的罰責是什麼?以及此行員過去的工作表現為何?如果是常會有失誤的狀況,我個人覺得還情有可原,但如果不是的話,那就代表員工不但是有意且還想狡辯,這種行為通常在法院上會被法官認為是故意,因此我想敗訴的另一個因素也在於此。

結語:

近年打確認僱傭關係的訴訟有增多的趨勢,這個案例好就好在是一個正確的觀念示範,讓有心人士可以知難而退啊,法律重在善用而不在濫用,很好的案例,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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