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2日 星期一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於合約中訂定『離職未依交接程序完成交接程續者』,公司得請求一個月薪資總額的賠償是否合理?


各位午安,早上忙著處理客戶的案子,所以文章晚一些時間上架,今天的問題其實還蠻常見的,大部份公司的勞動契約其實對於離職程續都沒有著墨太多,原因是勞基法對於離職最多也只說明到勞動契約終止的方式,但對於員工要如何進行離程續,其實都是交給勞資雙方議定之,因此常常會有爭議,今天的主題我們來看看這是否合理!

昨天非常不幸的發生了嚴重的公安意外,讓我們為傷者亡者及其家屬祈福,有人一大早打來問我是否台鐵的勞動條件惡化是公安的主因,我並沒有說太多,因為一切都要靜待調查報告才可知道是什麼原因,在這個之前過多的論述或討論其實對於家屬都是另一種傷害,因此我不會再這裡發表任何台鐵公安相關的文章與主題,請死了這條心,話不多說我們開始今天案例分享!

案件內容:


條款內容

一、企業本有權向員工求償,但不得預扣薪資:

求償是每一個人、企業的權利,只要符合要件,這真的沒有什好說嘴的,不過這裡企業還是在玩文字的遊戲喔,因為條款中只要簽署同意的話,請問員工要如何的支付款項?這裡並沒有寫清楚,所以還是提醒一下,企業的確可以向員工求償,但不包括從薪資中預扣,這裡要特別的注意。

二、所謂的交接程序是簽約『前』還是簽約『後』啊?

有些交接程序並沒有在簽署勞動契約的時候就載明,像此案例是因為公司換人接手,所以才加了一些條款在裡面,這裡要提醒企業,不是你想要員工簽什麼就可以寫什麼,最好是經過勞資會議或溝通才可以加註此條款,否則如我上述,很容易會有問題發生,再者我想請問企業,請問交接的程續及時間的細部規範在哪裡?宜提出來讓員工看清楚才能要求員工簽約不是嗎?

三、一個月的求償金額基本上會跟什麼有關係?

請問求償的金額很好寫,但背後會有一個問題,這個金額及基準是怎麼訂定出來的?我之前常提職務說明書,基本上交接的程續會是相同的,但如果出現損害,損害會是相同的嗎?這一點一直是業界在爭論的點,以我個人來看,職務的不同、位階的不同,怎麼會求償標準會是一樣呢?我知道企業是要以此來嚇阻員工,但這如果到了法院,個人覺得會有比例原則上的問題!

四、企業應該有的措施為何?

1. 將所有的交接程序放在工作規則
2. 將所有的交接文件放在公司公告
3. 將此條款放在工作規則中經核備
4. 再將此程序透過勞資會議來公告
5. 將此條款置於勞動契約的條款中

意思很簡單,將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做一個實質程度的連結,因為工作規則如果會通過,那就代表取得了勞動局的背書與認可,這才可以協助企業達到管理員工的目的,與各位分享!!

2 則留言:

  1. 有次第的在徹底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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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問:交接給非公司員工,應該簽署何種文件呢?謝謝!請協助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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