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6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規定請假前一定要『提前告知』,請問什麼假才可以這麼做?


各位早上好,經過一個多月的適應期之後,我開始對於英文、工作、講課之間的平衡有了一定的概念,所以文章開始上架,隨著網站的上線,會提供給各位更多的服務與概念,絕不會是只有文章那麼的簡單,我們話不多說,開始今天的討論題目!

案件內容:


網友問題內容

一、除非是緊急突發事件,否則請假都應『提前告知』:

其實翻開勞工請假規則,太多的灰色地帶,說穿了那就是政府單位希望勞方與資方自行協商即可,不要什麼都要訴諸法典,所以個人建議除非是發生緊急事故、不可抗力才可以臨時請假,否則都應該事前告知。

但有一點資方要非常的清楚,勞方的事前告知只代表資方可以審核及討論,但絕不是代表有『否決權』,這個觀念其實是很重要的,也是目前假別勞資爭議最常發生的原因。

二、假別種類其實就那麼多,你清楚嗎?

1. 事假
2. 病假
3. 婚假
4. 喪假
5. 公假
6. 特別休假
7. 產假、生理假

我不把所有的假名列出來,是怕各位看倌會搞混,無論是勞方或資方,請記得我的提醒,權利與義務絕對是相對的,任何單方面的主張,是不合理且有風險的,這一點絕對要記住。

三、所謂的請假程序不是公司說了算,而是工規說了算:

每一間公司都有所謂的請假規則,但也請記得最保險的方式就是經過勞動局核備通過的工作規則,因為公司的請假規則是包含在裡面的,別以為公司寫的就算,未經核備通過的請假規則其實都是有風險的,人資朋友還請記得。

四、請記得把休息日、例假日排除在外:

週休二日的休息日與例假日,其實不算是勞工請假規則中的假別,我個人反而會認為是勞動基準法中的『休息時間』與『工作時間』之下的產物,所以如果企業連休息日、例假日都列入請假規則並且規定要事前告知的話,那就是大大的違反法律規定。

結語:

簡單的概念要先清楚,不要拘抳於法條,那才是解決勞資爭議的不二法門,別以為自己只要懂法條就代表可以行使權利,兼具法律與人性才是真正的開始,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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