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2日 星期一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這種醫院的合約條款,到底有沒有不合理的地方?


大家早上好啊,前幾天看到政府的勞動政策滿意度調查,心中想了一想,其實一個政府的領導者,心中應該要思考的就是如何讓人民安居樂業,這是一個基本的前提,我還記得電影韋小寶其中一的段話,當龍兒叫他打破大清朝的龍壁時,他說:『現在康熙當皇帝有什麼不好,人人有飯吃、人人有書唸…』我只是一介平民,也許不懂政府這種東西,但為政者如果只沉迷在民調數字之中,那就還真的是不切實際,因為施政永遠沒有滿意的一天,只有我們的國家還有一個低收入家庭,政府就不可以自滿,然後說自己的施政很好,不論是哪一個政黨,我們人民也該務實嚴格的要求政府,否則選再多的人出來,換多少個政黨,我們仍無法真正的進步,話不多說,我們看看今天的個案例!

案件內容:

這是一位好友在網路上傳給我的文件,我只能說醫院每天都用一些很奇怪的文件在綁架醫護人員,當然我清楚目前醫護人員的確是人數不夠,但院方如果不進一步改善工作環境,鬼才要做這份工作,這種現象將來只會越來越嚴重,院方再不改,終將要付出嚴重的後果,我們來看看今天的這個案例!


合約一

一、約聘契約不可以任意簽結:

我一直在說約聘契約只存在於公家機關,而且是適用約聘人員任用條例,不是適用於勞基法,因此如果要簽定期契約除非有符勞基法第9條所列的四種定期契約種類,但我必須說實務上的規定非常的嚴格,這不是醫院可以適用的,因此醫護人員要十分的小心。再者我想院方從頭到尾搞錯了重點,如果你們是想用定期契約加高額違約金,以此來綁住醫護人員的話,這根本是開倒車,你們應該做的是把薪資拉高、福利做好才是,不要妄想用合約來約束員工,這只是讓勞資爭議更多罷了。

二、期滿獎勵金基本上就是一個騙局:

如果員工提前離職要付違約金,其實就法律的精神來看,只要勞資雙方同意,那當然沒有問題,但另一個是院方所謂的期滿獎勵金的設計,這意旨應該也是鼓勵性質,鼓勵員工工作期滿以及期許他繼續服務下去,但如果像院方將期滿獎勵金跟請假規則連結在一起的話,那麼就是一個不折不扣的騙局,事假與病假其實法有明文,事假一年14天、病假一年30天,法律都沒有規定資方可以拒絕請休了,怎麼又可以讓院方片制定休假的限制(一年事、病假不得逾12日),並且還要依比例苛扣期滿獎勵金,小弟說這是騙局還算客氣,這種看的到吃不到的玩意兒,我個人覺得有苛扣工資之嫌,院方極有可能吃上違法的風險,我只能提醒看倌們,有類似的條款千萬不要簽立,以此案的員工,她是因為身體出了狀況才要請病假,結果卻被院方恐嚇要苛扣更多的錢,我真的不懂院方的人資在做什麼吃的,有沒有想過她如果過勞,院方真的脫離的了關係嗎?


合約二

三、啊…請問一下休息日在哪裡啊?

這條款看似很合理,但請問一下,一週就是一例一休,對對對…有人會說醫院可以適用四週變形工時,但就算是變形工時,也仍脫離不了『四例四休』的範圍,因此合約上沒有休息日,個人覺得偷雞的成份很高,再加上今年對於休息日的加班費是採加成計算,院方的這種做法真的讓人覺得很可議,對了順便提醒院方,勞基法第36條已改成:『勞工每七日中應有兩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合約上面的條款是不正確的。

四、契約終止請參加勞基法第12條,不是院方說了算:

解僱,也就是俗稱的『開除』,在勞基法第12條中有明確的規範,因此此合約第七條中的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其實與法律的規定有所出入,各位要記得解僱是採嚴格的認定主義,這不是院方片面說了算,也必須要符合勞基法第12條以及相關的證據才可以成立,所以這合約上的條款效力並不完整,建議院方不要擅自創造條款,因為這真的會有爭議。


合約三
五、預告期間法有明訂,不是院方說了算:

預告期間法有明文規定,院方的確是可以與員工約定預告期間,因為這涉及到工作的特殊性與工作人數的關係,但我所謂的協商不是院方片面在合約中記載比法律更長的期限就算數,我個人通常會在客戶的合約中針對預預告期間設一個選項欄位,一是依勞基法第16條預告期間、另一個就是勞資自行協商關於此工作到底要有幾天的交接期間,這才是一個完整的做法,所以院方的這種條款議定,基本上對照員工的服務期間根本就是違法,這一點也請看倌們在簽約的時候要特別的注意。

結語:

這份合約基本上是可以看出院方的做法,說穿了就是怕員工離職…但我還是老話一句,這間醫院的院方或高層,可以的話把你家老婆及女兒調來工作看看,如果你也覺得不合理,那為什麼叫員工簽這種狗屁合約條款?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只會想要顧及院方的營運,卻枉顧員工的權益,這算什麼同理心?此份合約可以拿去勞檢處…保證罰一屁股,院方的人資要是看到這篇文章的話,趕快改一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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