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5日 星期六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所謂的正職工作,其實有很多種的含意,小心別被誤導或被騙了!


前天的一篇報導,景氣非常的不好,以往的跳槽狀況不如預期,不蓋各位,在這個行業待了這麼久,很少看到這種狀況,但也因為如此,我更可以體會各位求職看倌心中的急迫,今天要討論的主題,是一位看倌寄信給我的問題,看了心疼之餘,也覺得有必要拿出來將問題做一個討論,讓我們開始今天的主題分享。


新聞報導頁面

案件內容:


信件內容
一、如果企業是營造相關的公司,要特別的小心:

我先聲明一點,所謂的小心不是指營造業有問題,我的意思是營造業通常都是跟著一個專案一個專案來接,即使是承包政府案件也是一樣,因此案子結束之後,在下一個案子來之前,員工是否還是享有相同的勞動條件,這是必須要說明且要記載在勞動契約中的,常就是雙方認知不同,我每年要處理類似的案件,起碼會有50件以上,可見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求職者不要一看待遇就樂了,領得多不如領得久,這個概念要先建立起來。

二、這一張錄取通知代表了什麼意思?


公司的錄取通知
先提醒一點,如果單以錄取通知來看的話,我們並不能看出所謂的工作形式是什麼樣,所以我要提醒各位,所謂的正式有保障方式,就是錄取通知+勞動契約,這才會是一個最保險的方式,我們可以看這張錄取通知上,連職稱及薪資金額都沒有寫,還記得我說的「隱型合約、條款」嗎?不要忘了喔!

三、接不到案子的原因在於企業的話,是否可以減薪?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0036018號函
這個解釋令我寫過很多次了,今天營造公司接不案子其實就是種經營上的風險,這不可歸責於員工,因此上述信件所提及的減薪1500/月、以及配合政府週二日來減薪…關於這一點很明顯就是變相的減薪,這如果拿出來申訴的話,企業是會受裁罰的。

但我要提醒一點,企業常常會把僱傭與承攬關係搞混,所以除非合約中有提及,否則就算接不到案子,企業仍需給付員工55000的月薪。

四、這位看倌該怎麼處理?

直接終止合約關係:


勞基法第14條第5款

這一點我想在上述的案情中算是非常明顯的,我並不讚成要去告所謂的詐欺或背信,成不成立不是我關心的重點,而是在於我常提的「後路概念」,你的下一份工作在哪裡?這會比較重要,如果單純以為提告就可以獲得賠償,我只能說也許可以有賠償,但金額多少?花費的時間要多長?這可不是我們所能控制的,因此拿到自己可以要的,便要有一個退場機制。

向勞動主機關申訴並請求下列賠償:

接下來就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並請求這段期間減發之薪資,基數都是以月薪55000來計算,不論是變相減薪的1500或是配合週休二日的減薪,我列出來給看倌們看看:

‧ 變相減薪1500x月數
‧ 週休二日減薪x日數
‧ 資遣費
‧ 非自願離職證明

結語:

以勞動法令的範圍來論,這是我所能想到的主張,是否有其他法律的訴求,我還是如之前所說,該拿的拿到,便要走向下一步,我有很多種方法繼續與公司鬥下去,但這是你想要的嗎?我們的勞動環境還有很多地方待改善,長期這麼抗爭下去,受傷的絕對是勞工本身,以此個案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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