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2日 星期六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誤將年終獎金匯入我的戶頭,然後以行政錯誤為由將錢從薪資扣回是否合理?


這在每年過前年都會有個案發生,我個人覺得這種事情實是很離譜,但到底該如何處理,其實是有拿出來討論的必要性,我說真的,拿到被通知要繳回,這個都比沒有發的感覺還要差,今天的這個個案,我覺得有拿出來討論的必要,並且會加上我實際處理的經驗,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這真的是很瞎!
一、年終獎金的定義?

這會牽涉到工資與非工資的概念,我們先來看看相關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非經常性給與)

所謂的非經常性給與,意思是指雇主是以改善員工生活為目的,或具有勉勵、恩惠性質的給付,並不是員工工作上的對價,年終獎金就是這種意思。


勞動基準法第2第3款(經常性給與)
這就是工資的定義,也就是與工作相關的對價性給付,這兩個定義一定要先弄清楚才行。


二、合約中是否有相關的約定?

一個是雇主恩惠性的給予、另一個是工作的對價,因此要看合約條款是否有將三節獎金(中秋、端午、春節)列入工資的範圍內,如果沒有的話,企業就無法以苛扣員工薪資的方式將年終獎金追回。

三、公司此舉是否有違法的風險?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看完前面的論述,請問企業還有辦法將這扣回嗎?如果未經員工同意就貿然動作,上述的法條是絕對會中,提醒一下,罰鍰是新臺幣9萬~45萬。
四、我的處理方式:

表量此間企業是否還有待下去的必要:

法律只能保障某個層面,但不是每一個面向都可以那麼的深入,這是一個現實的狀況,他這次扣不回去,以後也許你就沒有年終獎金了,這是一個常發生的狀況,而且勞動法令也是愛莫能助,因此考量去留會是一個處理上的關鍵點。

發函通法通知企業,表示本人不同意獎金扣回:

如果不留,那麼就是發函通知企業本人不同意獎金被扣回,企業此舉已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5款,如果三日內不回應,終止契約且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及資遣費。

發函完畢,逕向勞動局申請調解:

其實去勞動局有一定程度的必要性,因為證據充足的情形下,員工是可以獲得保障,以此案來說,我不覺得企業會想去公部門處理這個案子,因為如我所說,這罰鍰可是非常的高。

結語:

匯錯款,錯不在員工,企業應自行負責,如果出了問題,也應該是私下與員工協商,而非是用此種這麼粗糙的動作,這都是有觸法的風險性,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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