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7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醫院變相強迫護士留在醫院工作,否則就要賠償違約金,請問該如何處理?


這是昨天在圖書館工作的時候,一位讀者用臉書訊息傳給我的問題,我看了只能說如果醫院真的都用這種方式來玩的話,我想過沒多久,醫療人員大出走的時候,就是我們人民共同來承受這個惡果的時候,救災的同時,也同樣點出醫療人員勞動環境的惡劣,很多國會議員工上電視大談防災相關的法令,怎麼沒有想到勞動法令也是要大修的法令啊?是否要等到哪天醫院爆發大規模的罷工或有多數醫護人員掛掉的時候再來關注?政客就是政客,什麼事情都是炒短線,與其寄望他,我只希望用每一篇文章、每月的講座來推動這場寧靜革命,三月份在花蓮的講座希望在地有空的醫護人員,一起來聽聽吧,我們開始今天分享的主題。

案件內容:



一、先看一下是否有預告期間的問題:

一月底以e-mail通知院方,預計要二月底離職,如果嚴格來說的話,就是要看勞工是否有遵守勞基法第16條預告期間的規定,條文如下,還請看倌自行計算一下:






二、積欠時數的說法,要看合約是如何的約定:

無論什麼形式的違約金,都要記得一件事情,那就是將合約拿出來看清楚,所謂的積欠時數那就要看是否合約上真的有將一年度的工作總時數全部列出來,如果有的話,勞工才會有真的違約問題。

三、工時的約定是約束雙方,如果醫院片面砍時數就是違約:

接下來這是重點的討論了,在此要分兩種情形來說明,合約中是否有類似「醫院得就營業狀況,得調整醫護人員工作的班別及時數…」等字樣,有與沒有,處理狀況是大不相同。

如果沒有議定條文:

如果沒有話,就如同我之前文章所說的,工作的時段、時數都是一種勞動條件,如果在未經勞工同意便擅自更動的話,那就是一種違約的行為,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終止合約,並還可以取得資遣費的權利。

如果有了議定條文:

如果有的話,那麼狀況會比較麻煩了,合約的條文是約束雙方,如果院方事前都有說明清楚,且在合約載明,勞工當然是有違約的狀況,而且就會有違約金的問題。

四、這位護士小姐該怎麼做:

把原始合約找出來:

先把合約拿出來看清楚,如果沒有的話,那麼只有在上勞動局調解的時候,再請院方提供合約的內容,而且是要員工有簽署的那一份,千萬要有自身的簽名,很多企業都會提供空白的合約以規避調解委員的調查。

算清楚年資及預告期間天數:

看清楚是否有上述條文的規定,重點還是要看預告期間是否合法,我會提醒勞工朋友們,如果真的只是要解除契約關係,那就要每一步都合法,處理問題最怕用情緒、眼淚來開頭,那都是浪費時間,記得調解才是對勞工有利,一旦上了法院,只怕是花時間又浪費錢,切記!

帶足證據向勞動主管關申請調解:

清楚了之後,就直接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讓主管機關來處理,我也在此允諾這位讀者,只要我時間ok,我也可以代為義務處理。

結語:

冷靜與準備資料都是處理勞資爭議的必備條件,記得自己要的是什麼,達成目的才是重點,灑狗血的劇情沒有什麼實際的幫助,唯有事實才會解決所有的爭議,與各位分享今天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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