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第一次看到這種「碰觸肢體部位合法化」的合約條款,各位我們來看看有什麼問題?


學生發給我的私訊,裡面的連結讓我看到了這份合約,我的媽啊,出來這麼久第一次看到這麼讓人錯扼的合約條款,真的是有給他嚇到,我個人覺得沒有談論的必要,但因為全案目前進入勞動主管機關調查程序,但因為這家企業的主管實在是太惡質了,因此我決定拿出來發表我的看法。



一、任何以結婚為前提的約定條款都會是歧視:

合約中如果有以結婚為前提的約定條款,放心啦,10家有9家半都是協議員工離職,此合約也是如此,但就目前的法令來看,如果就員工結婚做文章的話,更扯的是還規定區域(這家的法務人員不知是在做什麼的?),那就是一種歧視,而且中招機率是100%,這種條款真的讓我哭笑不得。

二、怎麼抱也不說明清楚,這是酒店公關訓練機構嗎?

說真的,還是第一次讓我遇見這種肢體接觸合法化的條款,但這真的有效嗎?所謂的擁抱沒有任何的程度之分?這家公司怎麼會有如此離譜的條款?又不是酒店公關訓練所,天啊!



三、所謂勞動條件的配合,是要有溝通,而非全部強制性:

員工某種程度是要服務公司的要求及調動,但請記得不是無限上綱,以地點輪調來說,是要有調動五原則的適用才行,勞動法令其實在程度運用上,是要因實際狀況來調整,而非想要用合約條文來綁死對方,這種合約條款只能說是非常的沒有法律常識。

四、法定預告期間最多30天,哪來60天的道理?

預告期間非法,而且還可以以此向員工求償6萬元?這個是哪來的道理啊,現行的預告期間最多也只有30天,哪來的60天之說,再者6萬元的計算基準為何,企業也必須說明清楚才是,而非在合約上寫個數字就要讓人信服,簡直是鬼扯蛋。

五、假日來上班不是不行,但相關權利卻沒有說明清楚:

要員工休假日來上班不是不行,但也要員工同意,且有合法的補償機制,我在這合約上面可沒有看到,一份完整的合約不能那麼的簡單,這有一種給我賣身契的概念。

結語:

分享完畢,重點不在於合約的離譜,而是竟然還有人簽了下去,我真的是又氣又心疼啊,請各位有空多傳這篇文章,希望可以給大家更多的概念與協助,讓這種離譜的案件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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