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產線員工不遵守公司機械操作程序導致發生意外,雖然無人受傷,但主管想直接解僱該名員工是否可行?


寫部落格寫了將近一年,最自豪就是找圖能力的進步,常常天外飛來一筆,就可以找到理想的圖面,離破記錄之日只剩40篇的距離,希望大家多給我支持與督促,讓我可以繼續寫下去,今天的這個主題很特殊,是網友昨天寫信來問的問題,我從未分享過類似的案例,今天便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員工小張平日上班就非常的不專心,常常在操作機器的時候講電話,雖然沒有受傷,但就是會造成機器受損,公司已多次告誡及懲處,某日小張又故態復萌,竟造成機器溫度過高,差一點燒起來,部門主管一怒之下便報請人事單位要將小張解僱,請問是否穩妥可行?

一、員工是善意還是惡意要先判定清楚:

解僱現在雖然是採取嚴格認定主義,但並不是不能操作,所以如果我要是主管機關的話,會先判定員工是否惡意,怎麼看,就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做基準點,一一核實員工是否真的如公司所說,惡性重大。

二、請公司提具歷年來告誡、懲處的書面文件,觀看時間點:

這個案子是我去年處理的案子,一看公司的文件,小張平均每一個月都會出類似的狀況,才到職6個月,便已累積懲戒達10次,可見其工作上的確有所狀況。

再者另一個重點,小張操作的機器都是同一部,在第5個月的時候,公司有更換別的工作人員來操作機器,那個月機器沒有任何的報修或故障狀況,而且該組員還是比較資淺的操作人員,足見小張的確是沒有注意工作上的操作細節。

三、請公司提供相關的監視錄影裝置,以確定事實狀況:

但為求保險,公司在機器上方都有監視器,我們看了監視裝置,真的可以看見在機器出狀況的時候,小張都在講電話並且離操作現場是有距離的,以此便可以判定小張是故意且有心違反公司的規範。

四、公司相關的機器操作守則是否有明文的記載:

這樣就可以解僱了嗎?別忘了最重要的一點,那就是機器操作守則是否有明文規定操作程序,結果一拿出來,發現連手機都是禁止帶到工作現場的,所以我將上述的資料整理好後,便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5款的規定,將小張解僱。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結語:

所以其中要注意的細節及動作,都要備足且調查清楚才可以進行解僱的動作,後來小張心有不甘,有去勞動主管機關及法院,都以敗訴收場,今天分享的主題主要還是希望給大家一個概念,不要以為胡亂搞都可以過關,有些事情不是想像中的那麼容易,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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